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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的方法和内容

时间:2011-11-24 08:30:01 点击:

火灾报警的方法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报火警的方法

1、到消防队报警;  2、拨打“119”火警电话向公安消防队报警;3、使用有线广播报警;4、大声呼喊报警。

(二)报火警的内容  

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火灾电话向公安消防队报警,但必须讲清以下内容。  

1、发生火情的商场或宾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靠近何处;周围有何明显建筑或单位;高层建筑要讲明第几层楼等。  

2、什么东西起火(起火物)。如房屋、商店、油库、露天堆场等;尤其要讲清起火物为何物,如液化石油气、汽油、化学试剂、棉花等都应讲清楚,以便消防部门根据情况派出相应的灭火车辆。

3、火势情况。如看见冒烟,看到火光,火势猛烈,有多少房屋着火等。  

4、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电话的号码。以便消防部门电话联系及时了解火场情况,调集灭火力量,还应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录入:顾亚生 来源: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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