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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崇明县“我与语言文字”征文比赛的通知

时间:2011-03-01 点击:

科研室 发布会员:ywx 版权:原创 发表日期:11-03-01 阅读:94次

 

关于组织参加崇明县“我与语言文字”征文比赛的通知

 

 

为广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水平,崇明县语委办、崇明县教育局将在全县组织开展 “我与语言文字”征文比赛。

 

一、征文主题:大家都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二、参赛对象:全县中、小学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人士

 

 

三、征文要求:

 

 

1、中、小学生可结合学习语文课程的实际,谈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感受、认识等等。

 

2.教师可结合教学实践,谈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理解、感悟,或者叙述发生在身边的与语言文字有关的故事等等。

 

3.其他参赛者文章内容与征文主题有关即可。

 

4.体裁不限。

 

 

四、奖项设置、奖励办法:

 

1.县语委办组织专家评审,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并颁发证书,予以奖励。

 

2.优秀文章将于推普周期间在崇明报上发表。

 

3.2011年9月推普周期间公布比赛结果。

 

 

五、学校征文截稿时间:

 

 

1.参赛的教师、学生等请于5月20日前将参赛文章电子文档发送学校科研室邮箱。

 

 

2. 邮箱地址  xinhaijks@163.com

 

 

 

 

新海学校科研室

 

2011年2月28日

 

 

 

以下为一组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主要文件及社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3、学校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阵地《中国教育报》社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9日

 

 

 

   第一条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本市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

(三)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四)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培训和水平测试;

(五)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本市依法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

 

第八条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

(四)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方言的,以及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方言的;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方言的。

 

   第十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除教师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以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特殊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本市出版的汉语文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用字;

(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

(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七)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八)本市设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和在本市注册的网站的网页用字;

(九)在本市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十)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用字。

 

  第十二条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以及誊印、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等的规范和标准。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第十五条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一)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教育与培训;

(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三)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市政、市容环卫、绿化、地名、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公共场所的设施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纳入有关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的基本内容;

(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应当体现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

(九)商业、金融、旅游、体育、卫生、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示。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本市设立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

 

  第十九条本市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且拒不改正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学校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阵地

 

《中国教育报》社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0月31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项法律。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正式步入法制轨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除了对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出版印刷、广播影视和公共场合等范围的用语用字作出规定,主要还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教学及其教材,教师普通话水平,以及初等教育阶段教学汉语拼音等作出规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学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人才、普及文化教育、进行科研的主要基地,应担负起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职责,发挥学校教育对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基础性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表明,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同时,以提高全民族文化教育和素质水平为主要出发点的语言文字工作,对学校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50年代中期开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简化汉字、推广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的一系列决定和指示,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对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和师范院校提出了落实三大任务的明确要求;

 

1978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普通话和拼音教学的通知》指出:学校是推广普通话和汉语拼音教学的重要阵地;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在宣传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落实三大任务、进行中文信息技术的研究和教学等方面,发挥了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

 

50多年来,教育向社会输送的6000万名高、中等专业人才和近4亿具有初、高中文化水平的劳动者,加上在校的2亿多学生,都在学校接受了规范字、普通话和汉语拼音的训练,对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和规范意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现在,普通话在社会上得到很大普及,规范汉字成为社会用字主流,汉语拼音在教学、辞书编纂和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得到广泛使用,这些成绩的取得,都与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作用、表率作用密不可分。

 

同时,由于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学校教学过程中使用普通话、简化汉字和汉语拼音,对提高学习效率、普及文化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发展。

 

50多年来,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主要依靠党的正确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体人民的觉悟。现在,我们面对世界范围内经济、科技的激烈竞争,面对信息化时代的新形势,必须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让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在国内和国际的文化、经济和信息交流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要达到这些目标,除了继续依靠上述因素,还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适应了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同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虽然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还很不平衡,亟须再上一个新台阶,这部法律也将为推进学校教育中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应该纳入素质教育的轨道,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

 

1998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指出:“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1999年12月,教育部、国家语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指出:“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学校教学中的法律地位,必将对推进素质教育起重要作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既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也将极大地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提高水平、再上台阶。

 

50多年来,学校就一直是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主要阵地;现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校仍要发挥主渠道和主阵地的作用,为实现新世纪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再建新功。

                                

                                                 (《中国教育报》20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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